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申报和保护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