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劳动就业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