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劳动就业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