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和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