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九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其中,省直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军队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