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四)原宅基地影响镇、乡、村庄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