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