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