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一条已废止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更正,收回或注销原发土地证书,换发新的土地证书。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