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公安、产品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