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保护渔业资源。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大型项目和跨设区的市的项目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