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渔业养殖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不得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从事渔业养殖。

渔业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肥料和药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药、渔用饲料(包括渔用饲料添加剂)等渔需物资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