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领取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的百分之六十,或者养殖单产低于当地同类型养殖水域平均单产百分之六十的,视为荒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