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八章 代表资格审查第五十四条有效受理机关收到罢免要求后,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符合法定人数的,受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罢免程序,并将罢免要求和理由、调查材料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全体选民。 选区表决罢免要求,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罢免要求未获通过的,原选区选民在一年之内不得以同样或者类似的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