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代表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选举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 (三)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以及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否都列入了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参加投票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五)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 (六)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票数; (七)当选代表有否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八)有否存在贿赂、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

(九)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其他规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前款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