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七章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第四十三条有效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书面向主席团提出,主席团应当向其成员和提名的代表说明。如果提名者同意撤回提名,所提的候选人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者不同意撤回提名,应当将所提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并说明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理由,供代表在酝酿、讨论正式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时参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