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依照本条例做出的责令停产整顿、吊销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或者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