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保健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对保健功效不确、人体有严重不良反应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保健用品,应当召回而不召回或者继续出售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有害产品和违法所得,按保健用品货值金额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