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健用品生产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企业取得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的,在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陕西省保健用品统一标志;未取得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的,不得使用陕西省保健用品统一标志。陕西省保健用品统一标志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在本省销售的省外保健用品,应当使用省级保健用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