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货带人;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