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当事人对公路管理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路管理机构对个人做出五千元以上、对单位做出二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