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处置未经核准报废的公路、公路用地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