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注明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