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属于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