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同意。城市的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