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有效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