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效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一)不按时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的;(二)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而未按期办理的;(三)不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