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于历史悠久,具有建筑特点、民俗特色的典型民族村、浩特、苏木、乡镇,可根据其文物保护价值,由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民族历史文化保护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