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二十六条有效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文物考古单位在调查、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确因建设工程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的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急需进行抢救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发掘,并同时补办批准手续。清理发掘的范围,以坍塌、暴露或者短期内有破坏危险的部分为限。超过范围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