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九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建设规划,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修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浩特)的保护和建设规划,应当由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修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