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三条有效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事先应当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制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