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建设项目,由旗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其他小型建设工程,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