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定点,经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