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已废止小城镇规划批准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小城镇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小城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小城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必须依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