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已废止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