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严重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