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工商、土地、林业、水利、矿产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