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