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当确定一人为主要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