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随时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保持联系,并应指定十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员加入。负责人与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分别佩带有明显区别的标志,标志样品应当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两日前送主管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