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在下列地点,禁止游行、示威队伍停留:(一)长途汽车站,电车、公共汽车停车场,医院、消防队门前;(二)商业繁华地带;(三)铁路道口、道路交叉口、桥梁、隧道。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