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下列地点,禁止游行、示威队伍停留:

(一)长途汽车站,电车、公共汽车停车场,医院、消防队门前;

(二)商业繁华地带;

(三)铁路道口、道路交叉口、桥梁、隧道。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