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设立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设立以专家为主组成的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研究的指导咨询工作。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