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第十六条已修改文物保护单位中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含附属建筑),未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其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1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