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对依法没收的野生药材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财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