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鼓励开展珍稀、濒危、道地野生药材物种变家种、家养研究。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药材种植、饲养基地和野生药材种质资源库,实现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利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