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县(市、区)的安排和要求,做好下列工作:

(一)据实填报适龄公民人数;

(二)组织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三)配合兵役机关做好预征对象的确定、调整和管理;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适龄公民的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