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县(市、区)的安排和要求,做好下列工作:(一)据实填报适龄公民人数;(二)组织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三)配合兵役机关做好预征对象的确定、调整和管理;(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适龄公民的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