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已修改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相交处建设立体交通设施;(二)设计时速超过三十公里每小时的,设置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离设施;(三)建设无障碍设施;(四)在快速路、主干路过街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建设人行过街设施;(五)道路排水设施建设与防止道路内涝相适应。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台和公共停车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