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理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工作,相关的日常工作由市道桥管理机构负责;

(三)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工作;

(四)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

(五)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公安交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