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类别、养护等级、养护维修定额和检测评估结果,测算城市道路年度养护维修经费,编制年度养护维修计划,经市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财政、公安交通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