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砍伐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林业、建设(园林)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追缴树木,没收非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