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县长由瑶族公民担任,副县长中应当有瑶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当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